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2019-08-16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闽0581民初2020号

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洋洋、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洋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5468.15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杜洋洋自2018年12月3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杜洋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应督促被告杜洋洋并配合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手续办妥之日,被告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责任终止。三、石狮市九二路1008号国际广场第2幢12层3梯1207单元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石狮市九二路1008号国际广场第2幢12层3梯1207单元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尚有余款的,应优先清偿被告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所垫付之款项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款项垫付之日起计算),再有余款的退还被告杜洋洋。五、被告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代垫的款项本息受偿不足的部分,有权继续向被告杜洋洋追偿。六、驳回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杜洋洋、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杜洋洋、石狮铜锣湾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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