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

2019-06-2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8942):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金发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文创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180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补充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金发制衣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腾空并返还租赁的房屋及土地,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以鉴定为准);3.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暂计1518546.4元);4.被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租金376679.8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欠付租金700306.2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欠付租金700306.2元为基数按照每天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5.被告将沿石灵路59号巷金发大厦变压器恢复原状;6.被告将位于金发大厦和南面狼家族有限公司(舒跑大厦)一层平屋(面积为178.47㎡)恢复原状;7.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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