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960882034)、陈云清(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3****0049)、邱和干(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3****1638):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炜煌洗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陈云清、邱和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7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石狮市炜煌洗烫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款18364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计付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加工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陈云清对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石狮市炜煌洗烫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狮市驼鸟服饰有限公司、陈云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戴剑萍 书记员:胡士强
联系电话:0595-8861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