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晋江市恒泰盛服饰制造有限公司;
赖子芳(身份证号:3505001972****553X):
本院受理原告黄聪岭与被告晋江市恒泰盛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赖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6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判令被告晋江市恒泰盛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赖子芳立即向原告黄聪岭偿还货款人民币48395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晋江市恒泰盛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赖子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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