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法律涉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制度?

2019-07-26     吴少博拆迁关停律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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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NFeMGwB8g2yegNDH_m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