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地、自保区等企业被关停,要求补偿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吴少博律师:我们现实状况当中,这种水源地自保区,以及我们说的禁养区,都是特定区域范围之内的,相应的企业,由于在这个区域之内,不允许存在,工矿仓储等经营行为了,那怎么办?
企业真正生产的自有条件,自然条件已经不存在,那么要被关停了,那么它既然被关停了,我能不能要求相应的补偿,这就引导到了我们行政补偿的序列。
第一,是可以要求行政补偿的,但是首先第一点,你要排除被行政处罚性关停,如果说你是违法在先了,已经被行政处罚了,那么达到了一个关停了,法律惩罚措施了,你的行政补偿的请求权就不存在了。
第二,必须是现有的是在一个合法经营企业的状态下,什么叫合法经营企业的状态?很简单,首先,所有的营业手续是没有问题的,包括几个层面,该有的我是有的。其次,该有的我没有到期,在合法存续的有效期之内。最后,实体上我该有的相应的证照,没有因为我自身的违法措施可能会被撤销,可能会归于无效,这种自然情况是没有的。那么这个时候你的行政补偿请求权的基础就基本可以确定。
第三,往往必须是水源地自保区、禁养区的划定时间,要在企业成立之后,我企业是2000年成立的,水源地自保区、禁养区划定时间是在2001年,那么就可以,你就属于在合法企业成立在先。水源地,公共利益政策调整在后,那就可以,这叫划定。还个问题叫调整。一开始我划定的是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之内,但后来我调整了,自坡度往下延50米,范围之内,就不能有企业。那么调整其实就是二次划定,一次划定以后有二次划定。那么反过来讲,如果你这以前不在一次化的范围之内,而在调整范围之内,你的企业的成立的时间是不是应该在调整之前,这往往具有一个合法性的成立基础。那么第二点,还有问题,那么即便是水源地划定在先,自保区的划定在先,但是你当地的所有的我应该营业手续的批准机关都给我批准了相应的营业手续。
你的水源地划定是在2000年,我的企业成立是在2002年,但是我成立的时候,你的排污许可环评安监等等,相应的职能部门都给我审批了,我企业的合法的。都可以让我来再次生产经营企业,那么这就属于一种信赖保护问题。我不知道你的水源地是在2000年划定,但是我是在2002年进来,但是基于信赖保护,你把所有的证照,所有的企业的开办的前提条件都赋予了,都许可给我,这就涉及到信赖保护,那么这也是可以纳入到行政补偿范围。往往就是说你又在划定之后,你又不是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哪怕你在划定之前,你又不是一个合法经营企业,那么往往这个时候就没有行政补偿请求权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所以说我们讲到了这三个点,你们要在水源地自保区禁养区这种因为地域性划定关停企业的方式当中要注意的问题,这就是请求权的基础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