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说交就交?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你可以拒绝

2019-10-30     沈玉潮律师

土地说交就交?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你可以拒绝!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征地拆迁项目也成为发展的重中之重,由于征地拆迁项目过程复杂,涉及的利益颇多。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钻法律空子的违法行为,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整理了一些新出现的违法形式,大家在遇到这些情形时切记要及时辨别出来,对于违法征收形式坚决说“不”。

情形一:在征地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几份征地批复,同时公告实施的情形。这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是违法的,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进行。几份征地批复,同时公告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被征收方提出意见、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可能会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形。

情形二:征收方为追求高效率工作,在短时间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以及收集相关意见程序。征地拆迁项目中的公告、听证程序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可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短时间的完成相关程序,不仅不能保证被征收方了解自己掌握的权限,还为某些意图采用违法手段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的行政机关人员提供了机会。

情形三:补偿安置协议中对于补偿费用没有明确列出清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可知,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同时,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可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由上述的规定可知,对于没有详细收支清单的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由于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处于弱势地位,若征收方不提供详细的支付清单,则无法明确被征收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补偿,在后续发生纠纷时,也无法维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大家一定要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出现房屋被拆除、土地被推平的情形,同时积极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yJDHG4BMH2_cNUgILSi.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