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纯位、施能通

2019-07-02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纯位(公民身份号码: 3505821988XXXX6012)、

施能通(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XXXX6034):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若霖纺织品店与被告施纯位、施能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施纯位、施能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石狮市若霖纺织品店货款43083.4元及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施纯位、施能通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 李少雄 书记员:郑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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