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康志民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石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志民工程款303378.6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石狮市石光中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康志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6元,由康志民负担6982元,由福建省泉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石光中学共同负担61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loBSsmwBvvf6VcSZUoI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