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介绍
原告A与被告B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C。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双方性格完全不合,双方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双方曾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但因财产等问题协商未果。2010年7月,被告为在离婚时霸占夫妻共有财产,骗取原告将(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被告。2010年8月初,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并将家里的门锁全部换掉,原告被迫在外租房与儿子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坐落在怀城镇育秀居委会的宅基地[(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15万元及电器、家具等,应依法分割处理。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C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C。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07年暑假,B阻止A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年5月,A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B,B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万元)归男方所有,愿意去办理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A名下的(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B名下。但是,B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初,A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02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草拟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变更后的财产是否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问题。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画押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不成立的。原告于2010年5月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被告,虽然被告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由于B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被告反悔不愿离婚,因此不能根据仅有一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本案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原、被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财产分割进行处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但由于B并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达不到离婚协议的成立要件,因此,该婚内离婚协议无效,即按该协议所进行的履行行为也可视为无效。虽然(2006)第0036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在B名下,但该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原来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03
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该制度确立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和涉及财产关系的约定是否同时生效,存在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同合同,属于人身关系性质的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内容,应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自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而属于财产关系性质的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而不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为生效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离婚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均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
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离婚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离婚协议签订后,如果一方反悔不同意离婚,该协议便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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