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银行卡明明在家里,却在千里之外的海南两次被盗刷合计1万元。江西省南昌市市民王某对此气愤不已,并以建设银行某支行未尽到风险告知和审慎审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款项。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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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因要出租房屋,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出租信息,不久便接到一个来自海南的电话,说要承租房屋,要求王某提供建行账号。王某将户名账号告知“租户”后,该“租户”说马上汇订金,并表示王某提供其手机验证码后,就能查到订金是否到账。
之后,“租户”假意询问物管费、水电费等事宜分散王某注意力,王某连续两次发送验证码给该“租户”,后发现银行存款余额减少的短信,王某遂挂断电话。王某到建行某支行查询得知,其账户分别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消费支出合计1万元。
为此,王某以建行某支行“账号支付”的开通和管理存在漏洞,且未尽到风险告知和审慎审查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银行卡被盗刷1万元,王某和银行之间的过错划分及责任如何承担。
王某称该银行卡被银行自动开通了“账号支付”功能,银行管理存在漏洞。建行某支行则辩称,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验证码告诉不法分子造成损失明显存在过错。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账号支付”功能的特点是持有建行活期储蓄账户(含卡、折)或信用卡账户的客户,无需开通网上银行,可直接输入“银行账号+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小额支付。
这一支付产品既存在支付门槛降低,支付流程简化的优点,同时又存在一定的资金安全风险。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法院将案涉银行卡是否开通“账号支付”功能以及银行是否尽到风险告知和审慎审查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承担,并要求银行提供王某开通“账号支付”功能的相关材料。银行称“账号支付”功能只能通过建行网站开通,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银行未能提供王某银行卡开通“账号支付”功能的IP地址,银行举证不能,故推定银行在开通“账户支付”业务的管理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审慎审查和风险告知义务。同时,在案涉1万元被盗刷之前,银行通过95533发送了短信提醒,但王某存在疏忽将验证码告诉他人导致款项被骗,王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鉴于银行有责任建立持卡人安全保障机制,且银行在双方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并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资金被骗承担70%的责任,即7000元;王某自身泄露动态密码,应承担30%的责任,即3000元。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王某经济损失7000元,并驳回王某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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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秋,女,扬州市人,律师、投资项目分析师(中级),现为江苏仁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曾从事中型企业法务、行政管理事务6年,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和经验,具有较高的人际沟通和协调能力。办理和参与办理民事、商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百余件,非诉讼法律事务百余起,担任一批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综合体、工业制造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愿为维护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