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损失国家赔偿
如果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未达成补偿协议,亦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下,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该行为致使被征收人的实体财物已经灭失。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来救济。
其中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房屋价值损失、被损坏的物品及房屋装修损失、因强拆造成的租房的租金和搬迁安置费用等。
相关法条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赔偿数额不低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2016)最高法行赔申46号行政裁定)
律师建议
房屋被违法强拆后,作为被征收人来说,要及时采取法律维权措施,除了应该立即报警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的保护申请外,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回执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答复材料。
同时也要积极搜集能够证明强拆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时提起诉讼,为以后索赔奠定基础;另外,要注意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对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及租金价值等直接损失的认定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