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维曼卡顿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颜祜捷与被告石狮市维曼卡顿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颜祜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祜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杨少婷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石狮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