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一些成本,不少公司都会把员工私家车征用,与此同时也会支付给员工一些费用,在支付工资时一并把征用需要支付的费用汇入员工工资上。也就导致员工个税需要缴纳的更多。这对于员工其实是不利的,对于公司私车公用我们应该要如何处理,做好税务筹划为公司节约必要的成本。
私车公用
其实在私车公用按其费用列支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补贴型私车公用,一类是费用型私车公用。
如果公司私车公用制度规定,员工将私车用于公司公用,公司每月支付交通补贴,或者报销一定金额标准的油费等,这就属于补贴型。其实质依然是一项补贴,无法理解为公司自己的、直接的费用开支。对于员工取得的补贴,不论是直接发放还是所谓“报销”的,都适用于以下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公司规定,中层干部私车公用,按其级别,公司每月报销其1200元油费。本省规定,交通补贴中的公务费标准为500元,则其中700元应并入工资计税。不论其是否用发票报销,都应这样计算。
私车公用
另一类私车公用与之不同,可称之为“费用型”,就是员工私车公用,但不按某一标准报销油费,而是据实报销使用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等。注意,保险不行,保险不是基于使用发生的费用。
这种模式下,报销因事而起,有事则报,无事则无,完全据实,会形成一个费用报销流程和证据链。则此类费用,就属于公司自己发生的费用,不再是支付给员工的补贴,此时完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正因为属于公司对外购买了相关油料和服务,所以,需要凭发票报销。
双方的外在区别,就是前者往往表现为人人有份、月月相等,与工作无关;后者则是完全依托于具体的工作、差旅、业务事件,表现为金额不等、手续完备。
私车公用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以外,还有一种就是把车辆过户到公司名下。但是这类比较常发生在企业股东上,因为个人销售使用过的商品免征增值税,过户时就只有车辆挂牌费用。个人可持与企业之间的购车协议(价格双方规定好)以及相关资料到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企业取得发票之后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每月可以计提折旧,车船税、保险费等所有费用单据都可以合法入账,甚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代价只不过是把车牌号改变。这一做法对比前两者来说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最好的选择,让个人和企业都合理合法少缴纳了税。为企业做好一定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