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了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定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答:1.在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当事人一方不得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所以,丙以乙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2.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但是根据债物两分原则,物权的变动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乙虽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这并不会影响其与丙的合同效力,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3.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如果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不得强制义务人履行(法律不强人所难)。本案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属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丙不得要求乙继续履行。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可以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