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幼美服装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EB09):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国亿纺织品商行与被告石狮市幼美服装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674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国亿纺织品商行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711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少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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