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益辉服饰有限公司

2019-05-29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福建省泉州市益辉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益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1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福建省泉州市益辉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51124元人民币,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2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康志强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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