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1722390R)、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6222256W)、吴文忠(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6037):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吴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273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石狮兴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66690元,并向原告承担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日止的违约金(原告将违约金调整将为按欠款金额的月2%计算);二、三被告向原告偿付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10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曾怡明 书记员:颜永春
联系电话:0595-88905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