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志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0****4811)、福建省志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温举科与被告福建省志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志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8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福建省志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承包款人民币94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承包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谢志向应对被告福建省志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6日9:3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 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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