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闽0581民初1150号
苏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能埭(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5052)、施能护(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3****5010)、洪天保(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4517)、许雅冰(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5062)、施清秀(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8****5029):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护、洪天保、许雅冰、施清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3724047.49元及自2018年6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3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护、洪天保、许雅冰、施清秀应对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护、洪天保、许雅冰、施清秀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82元,由被告泉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伸越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施能埭、施能护、洪天保、许雅冰、施清秀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联系电话: 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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