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2019-08-09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金祥(身份证号5130211970****7554)、

泉州市林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昌财与被告郑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郑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昌财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郑金祥、泉州市林浩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清真 书记员:苏秋婷

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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