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名流制衣有限公司

2019-06-2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名流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454486):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石狮永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名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2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福建石狮永顺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42,53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8元,由石狮名流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邱于义 书记员:傅静雯

联系电话:0595-88905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