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怎么补?

2019-11-18     沈玉潮律师

广西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怎么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被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每个地方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一看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

首先,货币补偿有两种方式。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知道南宁市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有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一)纯货币补偿。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将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或货币化安置房源平台房源等支出。(二)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指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其次,对奖励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一)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二)手续不全房屋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三)在南府规〔2016〕20号基础上,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政府组织选购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的,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确定购买安置房源安置,并将购买安置房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不同时,应该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企业和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结清差价,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按平均销售单价确定。

最后,我们来了解一下产权置换的规定。根据《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面积1:1调换。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应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交房时房产部门近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hcPke24BMH2_cNUgSDc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