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一直欠钱不还,其唯一住房可以拍卖吗?法律是这样定的

2019-10-12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

去年年初,王某由于做生意,就向自己的朋友李某借了三十万元,约定半年就将借款还清。可是王某出师不利,生意干了还没多长时间就失败了,把本钱赔光了一点都没收回。到了该还借款的时候王某没有能力对债务进行偿还,李某多次讨债都没有结果。出于无奈,李某在今年年初便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执行王某的名下财产来对债务进行抵偿。王某自己及家人的名下只有这一处房屋,那么,这处房屋能够用于拍卖来偿还债务吗?法院是不是能够对原告的诉求进行支持,来执行被告人的唯一房产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唯一住房(也称生活必须居住房屋),法院只能对住房进行查封,不能执行变卖、抵债和拍卖。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就拿不回借给王某的三十万了吗?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一家人虽然只有一处住房,但该住房有着高达一百五十平方米的面积,已经远远超过了人均必需的住房面积。所以这个案例中的住房不能被“被执行人必须住房不被拍卖”的条例保护。

这种房屋本着“能够用差换好、用远换近、用小换大,不能用无换有”的原则,只要原告方能够为被告方提供一出住所,就能够执行这处房屋。在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被抵押或拍卖之后,根据规定,法院需要给出六个月的宽限期,为当事人的临时需求住房提供一些法律保障。

在处理债务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除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之外,还有被执行人的荣誉奖章、著作及家庭必需生活费用、生活必需品、所抚养人的家属医疗器具、义务教育必需品等都是不能被执行的。

各位债权人一定要引起注意,要用合法的手段讨还债务,不要觉得欠债人的所有物品都是能够随意侵占、破坏、索要的。债权人在讨债时如果用了非法的手段,小心所得的利益抵偿不了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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