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伟、蔡呈祥、蔡志荣

2019-06-17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丽伟(身份证号3505821968****2025)、

蔡呈祥(身份证号3505811988****1236)、

蔡志荣(身份证号3505811990****121X):

本院受理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伟、蔡呈祥、蔡志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3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 1、判令被告张丽伟、蔡呈祥、蔡志荣在继承蔡长生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人信用卡透支本金19571.68元及截止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复利2857.2元,违约金3793.52元(合计26222.4元),并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2、判令被告张丽伟、蔡呈祥、蔡志荣在继承蔡长生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人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700元;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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