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年来,城管与无照游商之间的对峙一直在许多城市中上演着,宿怨与仇恨就像是孪生姐妹般在城管和小贩之间如影相随。不少甚至有暴力化的倾向,就比如说2006年一年,光是北京市的城管便遭遇暴力抗法76起。导致89人受伤,其中还发生了极其不幸的一幕:退伍军人卖烤肠被没收三轮,下跪苦求无果,一刀捅死城管队长......
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名叫崔英杰,1983年7月15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人。虽然只有初中文化,但一直是孝顺、遵纪守法的好人,曾参过军。在部队的表现也说得上是优异,可就是这样一个人,暴力抗法刺死了一名城管。事情发生在2006年8月11日下午,根据崔英杰、城管大队、目击者以及录像资料,大致还原了事情发生的经过。
当时,海淀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与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发现了开着三轮车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按照规定,李志强要扣押崔英杰的三轮车,矛盾因此而起。崔英杰的家庭情况很不好,年迈的父母、聋哑的姐姐,他自己退伍之后又一直没找到什么好工作。就在这件事发生的前不久,才想到做点小生意,去街边卖烤肠。
车是他头天刚买的,耗尽了他所有的积蓄,还欠了一笔钱。所以这辆车可以说是他的全部身家,什么东西都可以没收,唯独三轮车不行。崔英杰当即单膝跪地,死抓三轮车不放,不断恳求:“把我的三轮留下吧。”、“把车留给我吧,其他什么东西都能拿走,这是我刚刚借钱买的啊!”恳求并未换来心软,李志强等人依然坚持收车,崔英杰也只好放弃。
可就在看到三轮车即将被撞上执法车的那一刻,他又后悔了,想起以前有卖哈密瓜的摊贩在最后关头还能要回车。便又冲上去阻拦、恳求,期间路过李志强的时候,跟李志强的手碰了一下。崔英杰误以为李志强要抓他,本能的掏出手里的刀一挥,他并不知道这一刀扎在了哪儿。意识到自己伤了人,看也没看,转身飞快跑入小巷。
崔英杰跑了,在场的人却没有心思去追,因为那一刀正好扎在了李志强的锁骨跟咽喉之间。这可是要害,鲜血顿时喷了出来,后李志强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本还只是治安问题,这一下,升级成了刑事案件。李志强是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成立八年来首位因公殉职的执法人员,随后被追认为烈士,而崔英杰则被以故意杀人罪抓捕、起诉。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不成立,其行为仅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的犯罪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崔英杰在这次事件之前跟李志强压根就不认识。无冤无仇,他的行为是挽救三轮车的同时,担心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才会持刀伤人。
崔英杰逃去天津之后,还跟朋友询问过李志强的伤情,显然没有预料到自己的伤害会给他造成死亡结果。主观上也并没有对李志强的死亡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那么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公安起诉意见书写的也是故意伤害,但检方不认可这种看法,崔英杰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持刀捅刺人体,是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的。
却在知道可能造成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在自身没有受到强制或伤害的情况下,依然挥出了这一刀。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经达到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者的量刑很不一样。《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终,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意见,认为崔英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暴力手段阻碍城管依法执行公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过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加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崔英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也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算是给他一次改造的机会,崔英杰在监狱里的表现也很好,2009年11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4月1日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如此一来其刑期便至2030年4月30日。这起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城市管理部门竖起封堵的堤坝,却不能提供廉价合法的经商点。以罚代管,这种理念下,管理与被管理者产生矛盾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