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两宽各生欢喜”是很理想的离婚状态,现实生活中离婚的男女,即使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纠缠也未必就此断掉,比如涉及到孩子的问题,双方就可能继续产生联系。
经常有这样的案例,夫妻已经离婚,但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给抚养费,于是闹上法庭;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改姓,惹得另一方不痛快,诉至法院要求判改回来;又或者法院判决决定了子女抚养权归谁,另一方在离婚后还是想将抚养权给争取到自己这边。
根据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也可以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需要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具体的抚养方式可以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判决应该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所以,离婚后抚养权变更的问题,也应该从这一原则出发,离婚时孩子判给了对方,或者协议由对方直接抚养,但自己想要回抚养权,并非没可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案例分享:
甲(男)和乙(女)的婚姻只维系了短短的6年。
夫妻育有一子小丙,孩子出生后,二人的感情反而越来越差,经常为琐事争吵,吵着吵着感情散了,他们决定结束一地鸡毛的相处。
由于双方对离婚的事保持一致意见,抚养权、共同财产和债务等问题也都通过商量解决,因此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协议离婚。
根据协议的约定,离婚之后,儿子小丙跟随父亲甲生活,母亲乙不需要支付抚养费,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如果有一方能力直接抚养子女,并能保障子女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满足这番前提,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由直接抚养的一方负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
但甲与乙离婚后,没给儿子做个好榜样,很少陪儿子不说,还染上了赌博和酗酒的恶习,小丙不喜欢和爸爸待在一起,经常跑去找妈妈,乙呢,自从和甲离婚事业越来越好,收入随之提高,完全有条件独立抚养孩子。
即使没能力独立抚养,她也看不惯前夫这副自我堕落的样子,儿子跟着他,还不得学坏了。
好在儿子还是比较听她这个妈妈的话,并表示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再加上离婚几年,小丙跟乙生活的时间也比较长,乙便琢磨着把儿子的抚养权要过来,甲却不同意,对此,乙感到很气愤。
当初说好了谁要抚养权谁就得好好管儿子,现在甲因为酗酒赌博收入减少,不能给儿子提供好的学习成长环境,更没尽到父亲的教育之责,她把抚养权要过去,甲凭什么不同意呢?乙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乙的诉求,判定小丙抚养权归母亲。
法理分析:
离婚时,孩子归对方抚养,并不意味着抚养权的问题就彻底“尘埃落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归属是可以变更的。
虽然甲和乙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了儿子由父亲甲抚养,但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后,甲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方和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其染上赌博和酗酒等恶习明显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
作为母亲的乙,离婚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将事业做大做强,经济状况比较好,完全能够抚养儿子,而且,小丙之前被判归父亲抚养,随父亲生活,但由于父亲日渐堕落不负责任,小丙多数时间实际上是跟母亲一起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乙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双方商量好了,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也应当予以支持。
若是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准备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原抚养方在抚养期间有吸毒、赌博、卖Y嫖娼等陋习,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服刑;抚养期间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经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履行等,都属于正当理由。
简而言之,无论是离婚时抚养权“花落谁家”,还是离婚后为抚养权的问题起纠纷,首要遵循的原则应当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需要父母一方或双方都尽到应尽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毕竟对孩子好的方式,才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