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2022-10-09   史家霸唱

原标题:以案普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

民事案件中常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一方主动作为或不作为,虽不具备犯罪性质但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因果关系等侵权要件成立,需要承担责任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刑事案件则不会存在什么纠纷之说,健康与生命的受损往往表现为犯罪行为引起,哪怕免于刑事处罚也属于有罪判决,即行为本身的犯罪性质还是无法抹去。

多种犯罪行为客观上都会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因生命是其他人身权利的基础,这类犯罪最严重的后果当然是致死,但正如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并非单纯以结果论一样,此类侵害犯罪,结果致人死亡,也并非一概以故意杀人论,还有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等情形。

本文主要说到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

前者致人死亡为结果加重犯,“死亡”两个字并未直接出现在罪名中;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除交通肇事等特别规定外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三年以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处十年以上直至最高死刑,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看出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区分二者,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极易引起争议,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和界定。

案例1

黄某与妻子唐某平日感情尚可,但常为了琐事争吵,一天晚上吵闹时因唐某声音拔高,黄某情绪上头唯恐被邻居发现,伸手掐住妻子脖颈;

后经法医鉴定该暴力行为造成唐某颈部正中偏左有5X1CM范围皮下出血。案发时黄某下手没把握轻重,发现妻子再无动静才感到害怕,认为自己杀了人的黄某将尸体抛入井中藏匿。

数日之后案发,调查才知唐某入井时居然并未死亡,黄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引发争议。

案例2

章某在某工地上干活,一日,醉汉王五驾驶摩托车经过,酒后行为错乱,无故上前找章某麻烦,高声辱骂。章某不打算和他纠缠,开着车准备离开现场,谁知开了没多远就被王五横在路面的车拦住了。

王五跳下车继续骂章某,章某忍不住回嘴,两人吵起来。期间章某为了能赶紧走掉朝王五的肘部踹了一脚,王五保持不了平衡摔倒在地再没起来,像熟睡一样打起呼噜,章某以为他无事,从车上拿了件衣服给他当枕头,径直走了,还是路人发现王五情况不对劲,送医报警。

原来王五倒下时头撞到地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最终死亡,将他踹倒的章某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引发争议。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客观上有相同之处,那就是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正如上述案件中,虽然情节不同,但被害人唐某与王五的死亡都与对应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有关联。

唐某的丈夫黄某先是掐了妻子的脖颈,后将其扔到了井里导致唐某溺水身亡;章某和王五吵架,吵急了伸脚踹了王五一下导致其站立不稳后脑勺着地,成了王五颅脑损伤的直接原因。

但是,刑法强调主客观相统一,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就在于心理状态,两类犯罪,行为人都不积极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所以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当然心理状态怎样、犯罪恶意的大小并非完全按照口供来定,具体案件中需要加以分析的因素很多,包括:

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实施环境、使用什么工具、击打的部位要害与否、力量的轻重、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故意伤害,行为人本身不追求死亡的结果但一定存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纵然被害人的死亡出乎他的预料,也无法否认该行为比过失致人死亡更恶劣;过失致人死亡则既没有追求死亡,也不具备伤害故意的前提。

分析具体的案件,案例1中,根据鉴定结果可知黄某和妻子吵架,在妻子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仍然使用重力掐颈,致其昏迷,就算无杀人故意暴力程度也已经很严重,应该排除过失致人死亡,无黄某口供佐证他具有杀人故意,但客观上他至少应该能预见其行为或将致妻死亡。

在案证据不足以说明黄某有杀人动机,证明故意杀人困难,排除过失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对黄某定罪量刑更妥,案例2的情况不一样,章某和被害人王五素不相识,没任何积怨。

王五醉酒主动挑事端,辱骂并拦阻章某致使争吵爆发,从章某排除妨害的需要以及脚踹的部位、拿自己衣服给王五当枕头等情节分析,章某无故意伤害王五的想法甚至表现出对危害后果的积极避免,通常人站立不稳倒地不足以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王五死亡与其醉酒也有关。

因此章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按过失致人死亡论,不符合故意伤害。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死之间客体、主体能保持一致,但主观要件的判断不同,致人死亡具体案情,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在多个罪名之间徘徊,轻罪没办法包容重罪,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进行判断,先看是否符合故意杀人,再是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