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俗语说“升米恩,斗米仇”,别人遇到困难时,你帮助一次,对方可能很感激你,但如果长期无私地帮助,人家反而会觉得你的好是理所当然,只顾享受既得利益,不思感恩与回报,甚至放弃靠自己努力去获取想要的东西,就想白占便宜。
有朝一日你不再愿意持续地付出了,曾经因为升米救助而百般感谢你的人,就很容易翻脸成仇,因为他已经形成依赖,突然间失去轻松得利渠道,自然为此不满,所以说济人能一时不能一世,否则终究是害自己。
对于这点,云南的卢女士就感受很深,数年前,卢女士好心让暂时没去处的亲戚住到了自己家,不收房租,没想到后来亲戚赖着不走,碍于是儿女亲家,卢女士不能做得太过,谁知这反而纵容了对方的脾气,闹到不可开交,直接闹上法庭,自己的房子人家占着非要住,让搬走都拒绝搬,这可找谁说理去?
卢女士的这套房子,原本是和儿女一块住着,儿女长大成家了,就在外面住,余下空房,平时家里来客人偶尔借住个一晚两晚的完全没问题,这不2014年的时候,卢女士的亲家曹某和朱某就碰上了为难事,他们在邻镇原本有房子住,忽然村里赶上了拆迁,夫妇俩暂且没落脚处,卢女士便邀请他们到自己家来。
曹某和朱某正发愁呢,新的住处还没落实,儿女们又住得比较远,房子小了点,勉强挤过去生活上肯定诸多不方便,这时卢女士慷慨伸出援手,夫妻俩连声感激,很快便打包行李搬进卢女士家,此后两家人相处得一度很和谐,两边儿女回来看望父母就一块看了,其乐融融。
随着时间的推移,卢女士渐渐有些不是滋味起来,平素在家自己做饭多,亲家曹某和朱某动手少,这也就罢了,毕竟人家是客,可自从他们过来,像水电气的日常支出,没提过半句要分担的话,似乎默认就全部归卢女士出了,卢女士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出上几个月也就罢了,一出出几年怎么受得了。
日常买菜是更不必提,曹某和朱某高兴了就买上点,大部分时候还是卢女士掏钱,眼瞅着亲家的房子都已经落实了,还没有要搬走的迹象,卢女士急了,2018年的一天,她拿出水电缴费单,委婉地问曹某和朱某能不能承担部分的费用,也有含蓄提醒他们应该搬到自己住处去的意思。
谁知这对夫妻想法如出一辙,都认为卢女士当初是主动邀请他们进来住,完全没提过房租水电费的事,突然说要收钱实在伤情分,卢女士本以为朱某也是女人,应该知道居家过日子不容易,能拿钱多少拿点,不料朱某说不通,曹某就更不用说了,卢女士很生气,感觉自己白白当了好心人,争论几句后,两边就此有了矛盾。
卢女士提出如果曹某与朱某不愿意出水电费,房租也不愿给,那就早点搬走,都住了四年难道还没住腻吗?以前是没地方住没办法,现在有地方住了还赖着,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那边曹某和朱某不这样想,他们认为卢女士当初要充当好心人,现在赚了名声就赶人,还把话说得那么难听,谁要赖着了?这不是觉得亲戚住一块情分更深吗,而且卢女士的房子宽敞多了,多住两个人也不碍事。
儿女们得知两边父母闹矛盾,也赶回来劝,可曹某和朱某似乎认定了卢女士欺负他们,非要较劲,说什么也不搬,宁可天天跟卢女士吵架都不搬,2021年年初,卢女士下了最后的通牒,要求曹某与朱某赶紧走,吵了这么长的时间,原来的亲家情分差不多都吵散了,卢女士早已厌烦了当好心人,见这对夫妻还想赖,索性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房子的所有权是卢女士的,曹某和朱某是亲家,是否就理所当然享有居住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居住权,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这种用益物权,可通过订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如果卢女士与曹某和朱某以合同形式确认登记了他们享有这处房子的居住权,曹某和朱某当然可以依法居住,即使房子不是他们的也没关系,但问题在于当初卢女士只是好心暂时让他们无偿住,从未说过让亲家一直住下去。
既然曹某和朱某并非这处房屋的居住权人,那不仅不能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也不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非赖着不走,对房屋中占有的部分属于无权占有,妨害他人物权,《民法典》对物权保护有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别说房子是属于卢女士的,即使属于卢女士的子女,朱某和曹某也不能在没被赋予居住权的情况下赖着不走,曹某夫妇对涉案房屋的占有部分属于无权占有,因此卢女士有权要求他们搬离,法院也予以支持,至于租金问题,当初卢女士并没有与曹某夫妇约定,且系主动邀请对方入住,只能被视为一种好意施惠;
朱某和曹某承认自己从2014年开始一直与卢女士共住,卢女士主张水电费,提交了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水电费缴纳清单,主张由他们向自己支付一部分的水电费,这部分也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21年下半年,当地法院判决曹某夫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卢女士的房子,并需支付3600元水电费给卢女士。
曹某夫妇不服上诉后,二审仍然维持了原判。这件事,曹某和朱某不光在法律的角度完全没理,在情理上也怎么看都说不过去,本来卢女士是出于情面好心帮忙,没想到他们反而无赖起来,把她给的帮助视为了理所当然,真应了那句升米恩,斗米仇,为了占便宜把亲戚情分都败没了,实在是得不偿失,贻笑大方。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