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和我国古代律条都曾有杀小偷无罪的规定,如《周礼》:“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种规定,本质上就体现了把财产权看得比人身权更加重要,随着社会进步,它的不合理之处逐渐凸显。
在现代社会,对于盗窃这种侵害财产权益的不法行为,可以防卫但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假设发现小偷便一概允许打死,难免出现误杀事后没法补救。何况即使是小偷,合法权利也受法律保护,不能无限防卫,《刑法》中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的无限防卫权,仅适用以下情形:
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无限防卫。
盗窃并不包括在内,除非盗窃行为当场转为了暴力危险的抢劫,小偷小摸行为,防卫需要注意不过度,正如今天讲到的这桩经典案例,男子深夜偷鸡,被主人打成重伤,向其索赔126万,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主人要负哪些责任呢?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
事发2018年,34岁的当事人汪先生是阿克苏市的一位普通农民,与案中小偷——50岁的李某此前素不相识,因为一次偷鸡事件,两人的命运产生了纠葛,原来,李某有一些智力的缺陷,虽然能干活养着自己,却改不掉见好东西就顺手牵羊的坏毛病。
2018年11月21日,零点刚过,夜深人静,汪先生躺在卧室里玩手机时,忽然听到外面似乎有人踩踏院中的木柴发出声音,鸡圈的鸡也开始叫,他起了疑,赶紧扒着窗户往外面看。
借着微弱的光,他发现院中来了个鬼鬼祟祟的人影,那人正是李某,李某这天晚上又犯了偷瘾,路过看见汪先生家里养着不少鸡,便轻手轻脚潜入院中偷,结果被汪先生抓个正着。汪先生悄悄开门出去,冲着蹲在鸡圈正准备伸手的李某大喝了一声,吓得李某起身就往外逃。
汪先生养的鸡之前就被人偷过,他没抓到小偷,十分生气,这次当场捉住现行,哪肯轻轻放过,眼看李某要跑了,他立即追上去,两人扭打在一起,滚下土坡,期间李某为了挣脱朝汪先生的手咬了一口,汪先生出于气愤的情绪随手摸到根木棒,朝李某的头脸连续击打多下。
发现李某仰面倒地躺着不动了,汪先生慌起来,赶紧叫父亲帮着报警,警方到现场后联系急救,汪先生怕李某出大事,也帮着抬担架。李某被送到医院,因为伤情比较严重,治疗时间长达493天,医疗费就花了120多万,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
汪先生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拘留逮捕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方有权提起刑事诉代民事诉讼。李某一方要求被告汪先生赔偿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6万余元,此外希望判处汪先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一方认为汪先生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受害人重伤,犯罪情节恶劣,依法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汪先生一方则认为李某是小偷,被当场抓住后暴力抗捕,已经转为抢劫,汪先生只是正当防卫,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动机和目的,应当无罪。
律师分析
那么汪先生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看待,又是否有赔偿的必要呢?从已知的案情来看,李某的行为是不足以被认定为抢劫的,他有入户盗窃的情节,成立盗窃罪,盗窃罪符合法定的条件可能转化为抢劫罪,比如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但李某偷鸡被主人当场抓住后仅仅为了挣脱咬了汪先生一口,比较被动轻微,不构成性质更严重的抢劫罪,关键在于,汪先生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还是合理。先来分析第一项问题,李某潜入汪先生家中偷鸡,此举是对汪先生财产的不法侵害;
汪先生发现之后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抓住窃贼,对李某实施殴打,主观上具有防卫目的,但客观的行为——使用木棒多次击打李某头部,造成了对方重伤的后果,不属于误伤,在李某的反抗完全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这种持续殴打已经超过了必须的防卫范畴。
对于李某可能因此受伤甚至发生更进一步后果的严重性,汪先生明知而放任,属于间接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属于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结合案情应当减轻处罚,其家属赔偿了李某部分损失,可以酌情对汪先生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适用刑罚,汪先生一案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也就是说减轻处罚后会低于三年,因此法院审理后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告一方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产生后再主张,对于营养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合法有据可以支持。不过,正如刑事审判会考虑被害人过错一样,民事部分同样如此,考虑到被害人李某先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汪先生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汪先生赔偿原告李某62万余元损失。这起事件,先犯错的肯定是李某,如果汪先生将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其必然受到惩罚,汪先生出于一时的激愤行为过当反而害了自己,私力救济,非万不得已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否则触犯法律,就要承担后果。
(《案例:男子抓偷鸡贼时致贼重伤,家属向户主索赔126万,法院判了》一文图片来自网络,与案无关,侵删;原创文章,谢绝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