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来载客
就扎你轮胎
都9102年了
还有人抱有这种想法?
听说某学校门口
有几个恶霸司机就是这样做的
今天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见识见识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起,陈某在石狮某学校门口跑私车营运,他听说,这个校区门口的载客市场长期被居住在附近的一伙男子霸占。这帮人不仅不让外地司机接活,还经常采用恐吓、堵车、扎破轮胎等方式欺负外地司机。
同年年底,陈某开车到该学校宿舍门口载学生时,吴某巧、吴某万等人便故意用车将其围堵起来。陈某无奈下只能叫学生下车,走到另一条路上去等他,这些人才让他离开。陈某离开后,发现车子右后轮胎被扎破。
当然,被害人远不止陈某一个,赖某曾在该校区附近的路段候客时被殴打,导致牙齿受伤。蔡某、申某、高某、赵某、刘某等多名被害人也曾因在该校区载客时轮胎被扎破或被殴打等事情报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吴某新、吴某巧、吴某万等人经事先预谋,结伙在石狮某学校门口等地采取言语威胁、堵车、扎破轮胎、推搡、殴打等手段阻止外来车辆在此载客,长期霸占该学校门口的载客市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
吴某新、吴某巧、吴某万分别参与作案4起至9起不等。
裁判结果
近日,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巧、吴某万多次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吴某巧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吴某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吴某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
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长期结伙占据涉案校区候车载客,排斥外来车辆逾区载客,多次实施驱赶、恐吓、随意殴打、扎破轮胎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实现非法获利的犯罪动机。该欺行霸市的行为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三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对被害人实施驱赶、恐吓、扎轮胎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剑出鞘保安宁
扫黑除恶护民生
面对黑恶势力
请勇于举报!
文稿 | 王顺玲 唐新坤
编辑 | 郭茵茵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