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志刚(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7****1013)、
陈红英(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6****642X):
本院受理原告林素贞与被告侯建利、第三人洪志刚、陈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10号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原审时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和申请调查取证材料副本、原审时被告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和申请调查取证材料副本、重审时被告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及第三人身份证明材料副本和申请调查取证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撤回对李丽拉的起诉)等应诉材料。原告林素贞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30587元,并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算至实际偿还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约人民币886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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