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公开,不要怕,这样做就由不得他了?
导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拆过程中,有很多与房屋征拆的文件是需要履行公告手续的,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公告手续,则区政府或者乡镇政府的征收或者拆迁行为可能就是违法的;除此之外,由于公告的文件大多都涉及到房屋征拆中的具体内容,比如说征收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搬迁时间等等。比如在农村地区,村委会经常采取公告栏的方式,但是公告栏的留存时间很短,当事人还不知道的情况下可能公告就被撤了,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没有看到公告,对拆迁房屋的补偿结果不满,应该怎么办呢?如果想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事人应该怎么做呢?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指行政机关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发布。其中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政府应当主动重点公开的内容。
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行政机关代写申请书。申请书要包括申请人的信息、申请的内容以及形式要求。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其次,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可能需要交一些检索、复制或者邮寄的成本费用,但是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至于成本费用的多少也是由国务院制定的,不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小编提示:如果当事人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话,最好还是要咨询一下律师,因为就同一事项或者同一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只有在第一次申请时,行政机关才有义务回复,如果重复申请,行政机关就有权力不予回复。为了避免浪费这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机会,小编建议大家最好在律师帮助下进行,这样有利于后期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