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丧葬费发现丈夫生前给情人转账284次,还买车买房?法院判了!

2024-10-07     秋柳侃娱乐

湖南衡南,一女子丈夫因病去世后,因为家里没钱,便四处筹借丧葬费,不料意外得知,丈夫在世前,一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钱都花给了第三者。

早些年,李女士和丈夫张某结婚后,育有二女一子,刚开始,二人生活甜蜜,一个主内、一个主外,也算是周围的模范夫妻,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张某赚的钱也越来越多,便开始按耐不住内心的冲动。

一次机缘巧合的机会,张某认识了女子王某,二人从最开始单纯的业务往来,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关系,期间,为了抱得美人归,张某经常是一掷千金,只为博美人一笑。

后来,张某因为身患疾病不幸去世,李女士发现张某账户内没有任何存款,不得已向亲戚朋友借了20多万元,为张某办了丧礼。

后经过李女士查明,张某在短短的5年内,共计给王某转账284次,转账金额高达40多万元,甚至还额外取现12.7万元,为王某付了一套房的首付款,额外支付6万多元,为王某买了一辆小轿车。

得知真相的李女士愤怒无比,便找到了王某,要求对方退还全部的赠与,在遭到王某的拒绝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院。

事后,网友对此议论纷纷,多数网友认为,虽然张某的行为不值得提倡,但逝者已矣,李女士只得向王某主张权利,纵使40多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也享有对一半财产的处分权,所以李女士最多只能要回一半财产。

无疑,民间多数观点都是这样,但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除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5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李女士和张某并未约定共同财产的形式,所以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形式应当是共同共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分权,除非双方之间约定按比例划分。

现在的情况是,李女士和张某并未对共有的财产约定划分的方式,所以不能像很多网友认为的等额划分,而是要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谁抚养孩子等情况综合划分。

张某在未获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财产效力待定,在李女士未追认的情况下,就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本案中,张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本身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赠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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