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16岁少女被5名小混混欺负,因不堪受辱,从9楼一跃而下

2022-04-13   史家霸唱

原标题:2010年湖北16岁少女被5名小混混欺负,因不堪受辱,从9楼一跃而下

许许多多的女性被害案中,一部分人习惯强调要教育女孩保护好自己,却忽视了教育男孩尊重女孩,尊重她们的个人意愿,尊重她们拒绝、说“不”的权利。

把女孩受伤害归咎于她们自身的“不完美”是一种极其荒谬的思维,这种思维致力于将人物化,将弱者受到剥削合理化。

持这种观念的人缺少思考能力,想不到受害者有罪论不仅仅会伤害女性,对男性也一样“适用”,只要你处在弱势地位、不够完美,旁人就能以这种逻辑指责你,让你陷入绝望,无法为自己申辩。

我们不应该用过于理性甚至狭隘苛求的思维看待身边人,每个人都只是一般人罢了,事先无法预料被伤害,事发时很难做到理智冷静,事后更无法轻易消除伤害事件带给自己的心理阴影,谁都不是机器,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人,面对伤害愤而反抗,或者崩溃走极端都是可能的。

正如今天要聊到的这个有些令人心情沉重的案例,一名仅16岁的少女,面对欺辱时选择了最为激烈的反抗方式,用自己的生命换来逃离恶魔的机会,她当然可以有更理性的办法,或许可以忍一时之辱求得平安,但在那样的情境之下,谁能苛求她保持绝对理智呢?

阿红出生于湖北黄石市阳新县的一户普通农家,作为家里5个孩子中的老幺,阿红并没有因为年纪最小就娇纵任性、让哥哥姐姐们头疼,相反她很懂事,知道家里经济条件一般,父母供她们上学辛苦,便想着要帮父母分担。

阿红见大姐二姐都已经出嫁了,哥哥刚刚考上大学,三姐成绩优秀,而自己却并非读书那块料,便主动辍学回家,告诉父母自己准备去打工帮姐姐挣学费。见阿红坚持,父母也只好由她去了,2010年春节过后,16岁的阿红便随老乡去了浙江温州打工,在那里阿红认识了同龄的湖南女孩小丽。

小丽和阿红在同一车间上班,年纪和家庭情况都差不多,自然聊得来,成了好姐妹,小丽来自湖南凤凰,与她们相熟的男同事杨某也是湖南人,在外打工有人陪伴能给到自己很大的安慰,阿红曾经觉得即使生活苦了点,累了点,但有家人与朋友的关怀支持,仍然是美好的;

但她怎么也想不到,一次与朋友普通的出行游玩,竟然会让自己陷入绝境当中。

2010年8月下旬,小丽因为有事要回老家,就打算在老家找份新工作,她邀请阿红去自己老家看看,听说那边的风景很美,阿红开心地答应了,于是2人和杨某一起坐车去了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府吉首,小丽准备就在吉首找份工,而阿红玩了段时间后觉得差不多该回去上班了。

9月3日,阿红取了钱准备买火车票回温州,但此时她们经杨某介绍认识了他的一个朋友林某,林某见两名女孩年纪小,不谙世事,顿时起了些不该有的念头,极力劝她们去凤凰古城玩玩,才算是“不虚此行”,小丽与阿红不知道林某在想什么,也没能从表面看出林某内心的邪恶,出于朋友情面便答应下来。

第二天小丽和阿红便随杨某、林某一起坐车到了凤凰县城,林某接着又联系上男子韩某、王某,当天中午带两名女孩吃完午饭后,林某悄悄与二人商议要对她们下药达成某些不可告人的目的,于是韩某又给朋友龚某打了电话,龚某联系到相熟的徐某,徐某弄来了药,一个罪恶的计划正在形成中,小丽和阿红丝毫不知。

林某、韩某、王某、龚某、徐某5个混混却是心照不宣,吃午饭时就劝小丽阿红喝酒,两人碍于朋友情面喝了一点,等饭后去KTV唱歌时,又经不住几人起哄强行劝酒,喝下了由韩某下药的啤酒,尽管喝得并不多,却还是迅速失去了意识出现呕吐症状,此时杨某因为有事早已离开,只剩下5人背着小丽与阿红去附近酒店开房间。

小丽比阿红幸运那么一点儿,由于呕吐,她到酒店后恢复了部分意识,见韩某甚至不顾她还在生理期想强行侵犯,惊恐反抗,借着天热要开空调的理由躲进卫生间将门反锁,又趁服务员敲门之机跑出去躲起来,还不忘请求服务员帮自己找阿红在哪,她不敢再出去了,只能在休息室等消息。

小丽没想到,阿红再也回不来了,因为她从酒店9楼的窗户跳了下去当场身亡,与小丽不一样,她从歌厅包厢到酒店一直是昏睡不醒,直到被林某、龚某、徐某带到另一个房间后遭到猥亵才勉强捡回些意识,极力反抗想要跑出房间,不料门却被龚某和徐某死死堵住,林某则对阿红又打又踢,企图让她彻底顺从。

然而,阿红绝不愿意让这些人强行侮辱自己,她仍然从房间跑了出去,酒店的监控显示,阿红转过走廊跑了好一段距离后扒住窗户直接跳了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她路过林某,林某本可以及时阻止,却只是站在旁边看着,谁也不知道阿红当时究竟多么悲愤绝望,才会选择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尊严......

林某、韩某、王某、龚某、徐某5人犯罪行为目标一致,为了侵害小丽和阿红二人,彼此暗中配合,系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而这5人采取暴力、胁迫和投放药物等手段,欲强行与阿红、小丽发生关系,其行为均构成QJ罪,即使因被害人强烈反抗的缘故没有完全达成目的,仍然符合QJ罪构成要件,QJ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5人的行为不仅导致小丽身心严重受害,更导致了阿红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

在QJ类犯罪中,不是只有QJ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才算是严重的后果,因为人都是一般人,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走极端,法律不能要求被害人时刻理性,只能从经验的角度去审慎看待犯罪因果,因此,林某、韩某、王某、龚某、徐某5人的犯罪情节极为恶劣,后果严重,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应当严惩。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QJ罪,情节严重的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林某先提出寻找药物好方便实施侵害,带阿红到犯罪地点,并在其反抗时实施殴打行为,龚某积极联系联系并获取药物,在阿红受到林某暴力威逼时,仍然企图与之发生关系,两人行为直接导致阿红跳楼身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经法院审理,林某、龚某、韩某、王某、徐某的行为均构成QJ罪,林某、龚某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某被判处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名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350044元。

恶魔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16岁的少女阿红,她原本美丽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再也无法挽回,只留给家人无尽的伤痛,这样的悲剧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如果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去评判整个案件,阿红将生命置于尊严之前,似乎十分糊涂,可只有代入其中、设身处地去想才能明白,人在遭受他人侵害时是很难做到全然理智的,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去苛求受害者,需要受到指责的,永远是对人的生命、尊严毫无敬畏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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