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63573184U)、重庆光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142X2):
本院受理原告王盛明与被告重庆迈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光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47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盛明请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7447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郭清漂 书记员:张灿煌
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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