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才和德并不一定成正比,“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知识素养再高,若没有用在正道上,也是害人,即使其本身并不以知识去犯罪,轻易放弃已经取得的成绩走上歧途,也非常不值得。
正如我们今天说到的这桩案例中的当事人之一尹某,尹某是江苏南京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却在校园内被警方带走了,天之骄子,本来应当潜心求知,为何尹某年纪轻轻就因为涉嫌犯罪要接受调查、面对法律的审判呢?缘由令人大跌眼镜,也足见人的品德和学历知识没有必然联系。
事情要从尹某和室友柳某的关系开始说起,两人不仅是硕士研究生同学也同住玄武区的学生宿舍内,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不错,走过学生时代的人多半会觉得那个时期的友谊比进入社会之后纯粹,柳某原本也这么想,直到室友尹某的行为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
因为既是同学又是舍友,相处的时间长,彼此非常熟悉,柳某对尹某没有多少防备心,见尹某总喜欢和他一块走,只当是男生间的哥们友情,却没料到,尹某早就对这个室友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每次和柳某走在一起,勾肩搭背,柳某觉得很正常,尹某的心却总砰砰乱跳。
日子久了,尹某竟然生出了想要和柳某实际发生点什么的心思,柳某对此毫无觉察,每当尹某靠近,做出一些亲近的举动,也只当是好兄弟开玩笑,这给了尹某错误认知,他自信柳某是愿意接受自己的,实际上这属于典型的自我认知不明确,尹某将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0年10月,正值国庆假期,其他人都回家了,宿舍内只剩下尹某和柳某两人,专心学习的柳某没有留意到身后尹某望着他的眼神饱含复杂意味,突然被抱住时还没有反应过来,尹某却已经拉着他往床边去了。
受到惊吓的柳某极力要挣脱,他不知道朝夕相处的好室友怎么会变得这么可怕,但两人体力存在悬殊,尽管柳某一心要逃出宿舍呼救,却还是敌不过尹某的力气,双手被控制,柳某吓得连连求饶,面对尹某询问是否愿意发展特殊关系,连连表示拒绝。
这样的情景在大多数人心中应当是一男一女才对,若男性强行如此并发生了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应以QJ罪追究刑事责任,除了QJ行为,法律中还有强制猥亵的犯罪规定,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规定的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这意味着原本只有妇女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这与传统观念有关,人们普遍认为妇女天然生理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性权利的自主选择更容易遭到侵害,随着社会进步,男性受害案件也逐渐出现在大众视野中,2021年广东汕头就有一名红衣男子在街上猥亵另一男子被当场抓住。
正因为男性在这方面的自由权也需要得到保护,刑法修正案(九)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更为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规定中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进步,也正好适用了尹某和柳某的案件,前面说到,柳某虽然也是个男子,但尹某的行为他并没能完全抵抗,事后柳某陷入极度崩溃中,不仅不敢再回宿舍,也不知道应当如何追究尹某的责任。
毕竟在世俗眼光里,男子遇到这种事声张出去是很羞耻的,会被人笑话,可要让柳某当什么都没发生,他做不到。经历了几天思想斗争,柳某终于还是鼓起勇气报案,警方调查后,尹某承认了自己对柳某的所为,因为涉嫌强制猥亵罪,尹某被依法提起了公诉。
庭审过程中,尹某的辩护人提出双方存在“半推半就”情节,尹某则改口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此外尹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应当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经查明,案发时,受害人柳某多次表示了明确的拒绝,尹某仍然采用了控制对方双手等暴力、胁迫的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不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后,依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对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尹某虽然是一名硕士研究生,有着光明的前途,却控制不住内心的欲望,做出了违法犯罪之事,不仅深深伤害了室友,也导致自己人生履历上多了个无法抹去的污点,也许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圣贤一般才德俱全,但至少不应该将才置于德之前,有才无德肆意妄为,终要为后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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