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上海女子抽奖中奔驰,被公司强迫签放弃协议,结局让人意外

2022-06-22   史家霸唱

原标题:2013年上海女子抽奖中奔驰,被公司强迫签放弃协议,结局让人意外

为了一辆价值三十多万元的奔驰汽车,公司的老板与员工对簿公堂,老板称员工没有资格领取奖品,员工则表示老板见财起意,想占便宜,还强迫自己签署放弃车辆的承诺书,究竟谁是谁非呢?

一切还要从女子韩青青抽中大奖开始说起,韩青青是上海一家房地产经济公司的前台接待员,公司和上海置天房地产开发商是合作的关系,抽奖活动正是置天公司举办,业务员带客户去看一次房,凭一张客户确认单可以兑换一张抽奖券,2013年12月24日,韩青青去参加活动,开奖之前,她暗暗祈祷自己能中电动车也好。

原来本次活动的一等奖奖品是价值30多万的奔驰汽车,二等奖是电瓶车88部,三等奖是演唱会门票1888张,毫无疑问,奔驰车是最诱人的,但韩青青并不以为这种好运气会降临在自己的身上,没想到最后一等奖公布,正是她韩青青的名字,负责人告诉她,第2天准备好手续费和身份证,就能去4S店领取奖品了。

韩青青兴奋不已,立刻回家和丈夫分享了这个好消息,夫妻俩开心地庆祝,完全没想到后面的领奖之路困难重重。去提车时,工作人员忽然告诉她,主办方称这个车子不属于她,韩青青很疑惑,难道开发商说话不算话?她立刻去问情况,开发商却表示,让她找老板协商清楚。

这下韩青青才明白阻挡自己领奖的人是她所在公司的老板段某,段某对韩青青以个人名义领取大奖奔驰汽车非常恼火,他认为韩青青只是个前台,又不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她持有的用于兑换抽奖券的看房确认单是其他职员的,即使抽中了奖,奖品也该归公司,而不是私人所有,她没资格领奖。

正因如此,段某才找上了4S店和活动主办方,4S店看主办方的态度,而主办方考虑到与该公司的合作关系让他们双方协商好再谈领车之事。明明抽中了奖却被老板百般阻挠,韩青青也生气,她是持有了其他同事的奖券,但多出来的是同事觉得中奖机会渺茫,才送给她的。

她手上有24张奖券,其中4张本就属于她,因为她也做了带客户看房的经纪人工作,抽奖券既然是奖励帮着卖房子的经纪人,那领奖资格自然也归经纪人所有,活动当天她在奖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主办方没有任何意见,就是默认奖券都属于她了,见自己中了奔驰车,老板跳出来称奖励针对房产中介分销商,不属于个人,纯属见财起意。

而段某坚持认为韩青青是前台,去抽奖也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她本人没有抽奖权利,所以礼品该归公司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情绪都很激动,就在韩青青中奖4天后,她带着丈夫和朋友去公司问段某要工资,不料段某态度极差,双方当场吵起来,韩青青的丈夫是个暴脾气,当场就将段某打了顿。

这一打就打出了事,因为事后经鉴定段某构成轻伤,韩青青丈夫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丈夫被刑拘,让韩青青很慌乱,她和段某的纠纷还没结束,两人数次争吵,段某提出可以帮她将丈夫保释出来,但要求她放弃领奖。

韩青青不太相信段某的说辞,果然,2014年1月17日她忽然接到个电话,是叫她去售楼处解决车子归属问题的,一到那儿韩青青便见段某也在,他一番威胁,叫韩青青在承诺奖品归公司所有的承诺书上签字,韩青青不得已签下字后,段某拿着承诺书找到主办方提走了车。

与此同时,当天警方也接到了报案,是韩青青的朋友看不下去报警的,她表示韩青青与段某因为车子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韩青青被威胁了,警方到场了解情况后没有发现明确的韩青青遭人胁迫证据,便告诉她最好通过诉讼的方式去争取权益,韩青青的丈夫因为故意伤害罪获刑8个月,她也没了什么顾忌,直接一纸诉状将公司、房产开发商和4S店都告上了法庭。

为了更加公平地判断,法官进行了走访调查,针对段某说韩青青不具备领奖资格的情况向主办方置天公司了解时,置天公司表示奖品发放根据抽奖券,不区分公司和个人;此前之所以将奔驰车给段某,是因为他拿出了韩青青放弃的承诺书。法官认为,根据已知证据,活动奖励经纪人,奖品原则上也属于帮卖房子的经纪人。

韩青青也曾带领客户看房,获得奖券,她完全具备抽奖权利和领奖资格,至于承诺书的问题,根据原告口述和警方所做笔录等证据看,承诺书签订之前,韩青青的丈夫与段某产生肢体冲突受到刑事处罚,此后韩青青及其好友曾因与公司有争执3次报警,第3次报警正是在承诺书签订当天,足以说明其与公司积怨十分深;

二来,韩青青未从这份放弃车辆的承诺书上获得任何利益;三来,承诺书文字系电脑打印而成,仅签名是手写,未标明时间,形式有所欠缺;四来段某所代表的公司提供的委托告知书等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在韩青青与段某公司矛盾已深的情况下难凭这份承诺书就认定车辆归属。

其实承诺书本身符合条件的话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一般指一方对另一方承诺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自承诺书到达对方时生效。现行《民法典》第137条就意思表示做出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因为承诺书被法院认定为效力存在瑕疵,基于双方的诉讼地位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考虑,法院最终判定由已经拿到车辆的段某一方返还原告韩青青奔驰车,或者等值的价款。

段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为了一辆奔驰车,段某与自己的员工对簿公堂,闹得颜面尽失,丢了格局,其行为显得尤为可笑,本身无理在先,自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占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