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茂均(身份证号:5221321972****8110)、第三人戎全军(身份证号:3211231972****0815):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文与被告范茂均、第三人戎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范茂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志文货款1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范茂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李妮娜
联系电话:0595-8328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