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导读:“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般是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其目的是为了让被征收的农民交出所有的集体土地,遵守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定期搬出被拆迁的房屋或者是交出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的土地,防止出现农民签了补偿协议,拿了征收补偿款,却不愿意搬走的情况。那么,如果农民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不是意味着农民只能乖乖地交出土地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即使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是有漏洞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农民朋友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的该怎样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所以,要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不是随意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农村朋友们在收到这种决定书的时候可以仔细看一下,符不符合以下的要求:
首先,决定签发的主体要合法,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才有资格签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如果决定书的签发主体是什么拆迁办啊、村委会啊或者是什么建设单位之类的都是不合法的。
其次,在发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需要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的农村举行听证会,并通知涉及到自身权益的村民参加,听取农民的意见,制作听证记录。根据听证笔录,适时调整农民不满意的补偿协议的条款,尽力满足农民的诉求。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对安置补偿协议不满的,最好不要签订协议,因为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说明行政机关没有与当事人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不也就不存在拒不履行的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在签发责令交还土地决定书时就会更为慎重。切莫抱着先签协议,拿到一笔钱是一笔钱的心态,这样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带来很大麻烦。
小编提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一般是在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时行政机关才签发的,程序和手续上也可能存在不合法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但是,小编还是想提醒大家:维权要做到前头,切莫因侥幸而失去最佳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