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了,行政机关不承认是其强拆的,该怎么办?

2019-11-04     沈玉潮律师

房屋被强拆了,行政机关不承认是其强拆的,该怎么办?

导读:近年来,征地拆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也层出不穷。而在所有征拆问题中,最令老百姓愤怒和无措的是房屋被强拆了,却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拆的,是谁干的。想要到法院起诉,也不知道该告谁?隐约知道肯定是某个行政机关干,但又拿不出证据来?这对我们老百姓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百姓可以怎么办呢?

现实生活中,暴力强拆的事件不在少数。有些征收单位为了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拆迁目的,节省时间,经常会乘着被征收方不在的时候或者是半夜的时候,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偷偷给房子强拆了,等到被拆迁人反映过来的时候,发现房屋已经被拆的七零八落了,更重要的是还不知道是谁干的。征收方这么做的目的除了尽快完成拆迁项目之外,还为了逃避责任。这令被拆迁人异常愤怒,甚至会引发老百姓到市政府门口、村委会门口“蹲点”“挂横幅”等“不良”事件。

因为,想要到法院起诉的一般前提条件是知道被侵权的行为和侵权人,如果被拆迁人不知道是谁强拆了房子的话,那想起诉也不知道应该告谁!或者是虽然有怀疑的对对象,但因为强拆时不在现场,也没有啥证据能够证据,似乎被拆迁人找不到救济的窗口了。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

因此,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确定了“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还确定了推定强拆主体的较大可能性原则。根据最高法2018年行申4338号的裁判要旨:在起诉时无法确定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时,如果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该行政行为,看被诉的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是否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较大的关联性,即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巨大的可能做出该行政行为,如果有可能,则先在立案环节认可该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审查是否确实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责任;如果没有可能性的,则不能被认为是被告,法院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的案例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的权利,。因为对被拆迁人来说,证明房屋被强拆这一事实很容易,但是证明是谁拆的却并不容易,尤其是在被拆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遭拆除的,所以这也就导致了一些地方法院可能在偏袒当地政府的情况下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造成被拆迁人无从维权的情况。

而有个这个参照,被拆迁人只需要证明房屋被拆迁的事实行为以及既极有可能是当地政府所为,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确定谁是适格的主体。如果征收人无法证明强拆行为不是自己所为的话,则可以推定征收人即当地征收机关为适格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ZE2dNG4BMH2_cNUgKVJ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