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2019-07-29   石狮法院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819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34281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费用;(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梁秋芳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