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玲、陈明刊

2019-06-05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闽0581民初1063号

王玲玲(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3041)、陈明刊(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2****5039):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被告王玲玲、陈明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编号为HT9350581002SJC141100061《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王玲玲自2015年12月1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玲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编号为HT9350581002SJC141200043《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王玲玲自2015年12月19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陈明刊应对被告王玲玲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王玲玲、陈明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7元,由被告王玲玲、陈明刊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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