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施国强(身份号码: 3505211985****7514)、
林青霞(身份号码: 3503221989****4840):
原告林朗次与被告施国强、林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施国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林朗次借款26 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林朗次对林青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施国强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承办法官:李美好
联系电话:0595-8861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