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豪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李景华

2019-08-09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市豪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李景华(身份证号3505821981****5550):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金得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豪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李景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石狮市豪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石狮市金得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172618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李景华应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2.00元,由石狮市豪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李景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清真 书记员:苏秋婷

联系电话:0595-8876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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