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清溪、许连治

2019-05-17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闽0581民初332号

蔡清溪(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56****4034)、许连治(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2****402X):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告蔡清溪、许连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清溪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借款本金120万元及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蔡清溪自2015年8月21日起已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许连治应对被告蔡清溪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蔡清溪、许连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984元,由被告蔡清溪、许连治负担。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柳东晓

联系电话: 0595-886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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