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荣严(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0****3512)、
黄丽君(迁往港澳,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81****3569)、
黄丽芳(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5****3521):
本院受理原告黄淑清与被告郑银英、黄荣严、黄丽明、黄丽君、黄丽芳、第三人黄钦兴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189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黄淑清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黄钦兴所达成的协议无效;2.五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6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自1993年7月1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应诉材料给被告黄荣严、黄丽芳,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上述应诉材料给被告黄丽君,被告黄荣严、黄丽芳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被告黄丽君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苏丽蓉
联系电话:0595-8861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