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少尉

2019-08-08     石狮法院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62X4)、蔡少尉(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6****1515):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少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243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补充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温州禾成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少尉立即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300000元以及继续退还剩余押金人民币100000元;3.被告石狮润泰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蔡少尉共同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租金及剩余押金之日止以未返还的租金人民币300000元和未退还的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的总和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4.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民事仲裁申请费用人民币33128元、民事仲裁律师代理费1600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庄英材

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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