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垃圾处理场就是这项工作的重要一环。但却有人打起了它的主意。
案 情 回 顾
2018年10月16日,龙先生报警称,由其负责兴建的陆川县沙坡镇的一间垃圾焚烧场的一台已安装好的变压器被人拆开,内置的铜钱也被人偷走,无独有偶,在龙先生报案前几天,该镇派出所也接到过冯先生相同的报案,沙坡镇垃圾处理站的电缆电线等设备被人盗走,损失达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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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缜密的侦查,警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无业青年龙某。2018年11月15日下午,陆川县公安局沙坡派出所民警根据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提供的视频资料,在龙某家将龙某抓获。经讯问,龙某对其多次盗窃垃圾处理站设备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诲。
经查,2018年10月期间,龙某伙同黄某、与黄某玉(另案处理)、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五次去到陆川县沙坡镇某二级公路边的某村垃圾处理场,第一次,盗得汽油发电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的汽油发电机价值2295元。第二次,龙某等人趁垃圾处理站,无人值守之机,盗得589米各类电缆,后将电缆中的铜线拆解出卖;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1512元。第三次龙某等人,再次去到垃圾处理站,盗得三台三相异步电动机;经鉴定,被盗的三台电动机价值4266元。第四次,龙某等人去到垃圾处理站,盗得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和抽水机二台;经鉴定,被盗的三相异步电动机价值1606元;被盗的二台抽水机共价值637元。10月21日凌晨,龙某等人第五次去到该垃圾处理站,将一台变压器里面的铜线拆下盗走;经鉴定,该电力变压器里面被盗的铜线价值6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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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8年9月27日凌晨,龙某与黄某玉(另案处理)去到陆川县某保险公司门卫室,盗得被害人陈先生的790张手机钢化膜。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钢化膜价值237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龙某对陆川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上诉,辩称其只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一起和第六起盗窃犯罪,并未参与第二、三、四、五起盗窃犯罪。
玉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审理,经核查,根据同案人林某、黄某玉、黄某的供述,其三人伙同龙某实施了原判认定的第二、三、四、五起盗窃犯罪,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所盗窃的物品等均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龙某侦查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多次供述,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同案人供述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故此,原判认定龙某参与原判认定的第二、三、四、五起盗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近日,玉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原审认定龙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龙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丨刘全盛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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