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交通基础设施的不断改善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加油站已成为民众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石油具有易燃、易挥发、易渗漏、易集聚静电的特性,所以加油站的建设及石油商品的经营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不过,玉林的一位司机师傅却私建了一个油库,还对外卖起了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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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货车司机梁某为赚取差价,于2016年11月起,在未取得柴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柴油,然后按约好的时间和地点驾驶其名下的皮卡车或五十铃汽车运输柴油前往给客户加油。
为扩大经营获取更多的利润,2017年年底,梁某干脆自己建起油库,经营起了自己的私人加油站。他在福绵区福绵镇某村的路边的空地埋下一个油罐用于储油,并购置抽油机,将储油罐中的油抽出来卖。
2018年,梁某从朋友处了解到,广东佛山的一位陈姓老板处可以买到更多更便宜的柴油。于是,梁某与陈老板建立了联系,以5000多元一吨的价格,两次购进柴油,运到自建的油库储藏,并对外销售,从中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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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梁某的自建储油点,将正在卸油的梁某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梁某的手机2台、现金6311元和梁某记录非法经营柴油的相关票据;并当场缴获疑似柴油37.88吨。经检验,从缴获的疑似柴油检出柴油成分,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梁某通过微信联系,向周某、微信名“谢师”等人销售柴油433万元。
2019年9月10日,梁某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中级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近日,二审审理完毕并对该案进行终审宣判。
经审查,上诉人梁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梁某非法经营柴油的数额达433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梁某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丨刘全盛
图片丨网络图片
编辑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体团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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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TQuRqm4BMH2_cNUg8WN_.html